證期局裁罰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主管異動逾期申報案.
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主管異動逾期申報案
一、裁罰時間:98年9月18日 二、受裁罰之對象: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青山君 三、裁罰之法令依據: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4項、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(下稱進修辦法)第9條第1項第1款。 四、違反之事實理由: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碩達公司)前任會計主管潘炯昇君於98年4月30日已離職,且新任會計主管劉真真君係於98年7月2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聘任,惟碩達公司未將前揭新、舊任會計主管異動情事,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進修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,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容,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,遲至98年7月8日始補辦理申報,核有違反前揭規定。 五、裁罰結果:依證券交易法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,就碩達公司違規行為,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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