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讚!實質影響即職權 高院駁周占春
總算我國法院的判決,可以不再讓人民搖頭嘆息了!

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:『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,只須收受金錢或財物,與其職務有相當之對價關係,即已成立,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。至於是否有對價關係,則要從職務行為的內容、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、賄賂之種類、價額、贈與的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,不可僅以交付的財物名義為佣金或餽贈,就認為與職務無關,而無對價關係。』

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○七八號,就陳水扁夫婦之龍潭購地弊案、陳敏薰人事案的判決更指出,"所謂「職務上之行為」,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應為、或得為之行為而言,只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,「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,即屬相當。」" 而「職務上機會」應指「職務上一切的事機,即便是職務上衍生的機會亦包括在內」。所以,公職人員(包括民代)索求、期約、收取財物,若不成立收賄罪,至少也會成立藉機詐財罪或圖利罪。

前日郭瑤琪茶葉罐收賄案,立委中醫師公會關說案,以及立委牙醫公會關說案(參引用文章:『對價關係』能否成立的關鍵,在於收錢時是否知道送錢者的目的。 ),高院的判決也都採此「實質影響力」說之見解,逆轉地院或前審無罪判決,判其有罪,真棒!

今日欣見高院對於陳水扁夫婦二次金改案的這個判決,亦能秉持此一「實質影響力」說之見解,逆轉地院無罪判決,判其有罪。高院強調,金融合併雖非憲法所列舉總統職務,但經歷7次修憲,總統職權已明顯擴張,而大法官第613、520號釋憲案,更已闡明行政一體、上下監督關係,以及總統得藉任命行政院長來實現政見,因而認定金融合併與總統職務具關連性。

期待最高法院能夠維持這些高院判決,使其定讞。

再給高院大大的一個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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