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偽造文書與貪污罪,可以除罪化嗎? - 老痞子在UDN - udn部落格
特別費案,如果屬於這一半不用拿發票報銷的特別費支出情況,那麼,不管檢察官是採實質津貼說,或公款費用說,其實都無關緊要,因為即使被起訴,由於行為人沒有犯意,也無欺瞞行為,法院是不可能判其有"職務詐取財物罪"(貪污)的。所以不必修法替其解套。

但是,對於需要當事人檢據提報支出憑證(就是拿發票來報帳啦),會計部門才能核銷的另一半特別費(或國務機要費)來說,這樣的制度行之有年,國內外公私行號照此預付/申報/審核/撥補的Reimbursement作業,也都是這樣運作的,沒有理由去改變,更不應該立法替其解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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